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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 2009、123号、颁布时间.2009 07,21,生效时间。2012,09、06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新政办 2009、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新政,2005,33号 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 的有关规定 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条,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第六条、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 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 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第八条,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 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第九条.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 调度,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 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 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 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第十三条,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第十四条.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 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 确定相应分摊比例,第十五条。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第十六条。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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