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长,郑玉生,二 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 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 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 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