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长 郑玉生,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 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 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 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 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 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 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二、埋压 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 构.筑物,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 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 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由市公安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