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长。郑玉生。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 使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 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 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 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 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 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 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 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 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