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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长、郑玉生.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 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 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 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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