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长,郑玉生,二 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 使用 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 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 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三。损坏 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 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绿化 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 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