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长 郑玉生。二 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 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 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 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 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 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 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