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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 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 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 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 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五 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 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 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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