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长、郑玉生,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 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 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 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 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 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