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 长.郑玉生。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 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 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 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 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 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二 埋压 圈占公共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