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长,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 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第三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 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 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 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第十二条,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