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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妥善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4。77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市房产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市房产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和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并行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招投标。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三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 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以家庭人口4人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为保障标准核定。4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增加1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90平方米.四。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2002、2503号,文件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经市物价部门确定后公示 对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并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建设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按程序报送市物价部门确定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应控制在3.以内、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本企业职工,不得向市场销售,五,科学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结合我市目前情况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满足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 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少于规定标准等条件 具体条件及认定办法由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申购人提供的材料要明确、具体并公示,市、区房产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区级受理市级核准制度、在对申请人购房资格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街道社区作用.审查的各个环节要公开,公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及选房顺序、监察部门应当全程参与监督住房销售工作。采取摇号方式售房的,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和登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市房产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 方可进行预售,以微利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程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以成本价格向本单位职工销售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八。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含五年 后.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时.购买方需按照,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出售方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 价款不应包含购买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出售方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向政府交纳收益、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上市交易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已明确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另行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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