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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 装饰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 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所属的丹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倾倒,中转等行为的管理.公安 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第六条、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七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建筑垃圾排放申请表 二 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 三、能够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工程预算书,四.与消纳,包括回填和利用.下同。单位签订的消纳建筑垃圾的协议或合同。五,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表。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三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 车辆行驶证。四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车辆照片,第九条 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一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单位 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经核准的指定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第十二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 应当与清运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清运.禁止乱排乱放建筑垃圾.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并做到车件相符,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第十五条。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时,应向辖区所在街道,乡 镇、申报.并在街道,乡、镇。指定的中转站堆放。由街道,乡、镇 组织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建筑垃圾中转站不得设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划分的四级以上街路及其两侧,建筑垃圾中转站由街道 乡。镇,指定的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站内建筑垃圾要做到足量即运,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七日.第十六条、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和运营及垃圾的处置等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乱撒,乱堆 乱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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