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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按保本微利的原则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湘价房字。2003 第76号文件规定逐幢审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各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 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物价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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