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与利用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时,应当将需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和技术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 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档案按规范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领取.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受理,第十八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 各种地下管线附近进行开挖 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以了解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建档案的管线 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案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 室。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晒,防渍 防尘,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 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数字化水平.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城建档案资源应当依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利用,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档案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档案资料复印件时,需经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档案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资料 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各级政府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需要和公、检 法机关办案确需查阅城建档案资料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城建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档案或者利用本单位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发生洪水,地震,爆炸等突发性事件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馆藏城建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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