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滨政发 2009 48号,颁布时间.2009。07,27.生效时间 2012、09.06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 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 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 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 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 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 堆放物料.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三 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 院墙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 改建 重建和翻建。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 已经国土 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 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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