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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48号。颁布时间,2009,07。27、生效时间 2012。09、06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 以下统称公路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 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 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 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新建 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 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三 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除公路防护 养护需要的以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 重建和翻建、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 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拒绝 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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