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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2009,07 27,生效时间,2012,09,06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 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 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二 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 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第七条.新建 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新建 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 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 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 限期迁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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