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48号,颁布时间,2009.07。27.生效时间,2012,09,06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 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 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二 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 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 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新建 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 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 堆放物料。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 院墙等设施、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 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 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费用由建筑者 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