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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 48号.颁布时间 2009,07,27、生效时间,2012。09.06各县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中央 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 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 倾倒垃圾.堆放物料,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前款所称修建 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 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 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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