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48号,颁布时间 2009、07,27、生效时间,2012,09,06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 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由建设方和沿线县 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 界桩。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 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 院墙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前款所称修建 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 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 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 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 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拒绝 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