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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48号、颁布时间.2009,07 27。生效时间 2012、09、06各县。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 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 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 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 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 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 堆放物料.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 改建、重建和翻建,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 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 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 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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