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滨政发 2009 48号、颁布时间.2009.07。27。生效时间.2012.09。06各县,区 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中央 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二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前款所称修建 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 防护需要的建筑 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 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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