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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第三条、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需要由市本级提供担保或偿还的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它融资 第四条。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等,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各级行政 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四,与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配套的项目。五,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第五条,项目的提出,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一 项目名称。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五.项目总投资匡算 资金筹措方案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后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资金筹措方案并附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程序、第七条,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额度,项目单位资产置换方式和金额,缺口资金解决途径 其中包括需要贷款的资金额 可利用的赞助款,能够争取到的上级专项资金等,银行贷款项目还应分别与市金融办、相关银行落实贷款意向。按照.呼伦贝尔市利用市本级财力和信用向金融机构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委托有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办理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第九条,项目审查,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及支撑要件.第十条 项目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向政府报送审查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支撑文件、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例会研究批复后。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 国土部门办理正式用地手续。需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支撑性要件的审核。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项目预算审查,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 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报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并最终明确工程预算额,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领导小组批复的 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及工程造价、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项目需成立项目部、第十三条、招投标。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根据工程种类及材料占工程造价的比重确定的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要参与招投标标底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同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所有市政府投资项目大宗原材料和设备均要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要在招标前20天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 所有采购结果均要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行政监察 监察部门要对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以及大宗材料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要对招标方案的制定,信息发布,资质审查,标书发放、评委的选定及通知 评标,定标和中标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管,以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守规,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加强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计划控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5000万元以上项目 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安排2至3人进行跟踪监督.确需变更增加投资的,需提交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遇有重大变更 应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凡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投资增加 各项目单位都要自行平衡.市政府不予追加投资、第十八条,工程结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将招投标文件 竣工图纸,相关合同要件以及隐蔽工程记录,签证等经济资料一并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以上资料及相关额定标准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出具、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九条,项目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建成后 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移交。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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