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 风景林地 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产权单位负责。四 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五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 设置垃圾堆场,二 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三、住宅小区的树木 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 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 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 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 拴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