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 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 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苗圃用地要逐步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 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 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三、大专院校。部队 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四,工厂及大型商业 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五 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无法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1,3,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 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