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