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