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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用于拆迁安置、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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