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