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一.市政府将储备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作为土地储备中心资本金,专项用于土地收储及防范土地储备供应风险,二。市政府因特定项目需要 通过财政预算方式拨付的专项资金、含国土基金.三。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向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新增储备土地征收补偿费,二。存量土地收购价款。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四 储备土地贷款利息.五、储备土地管理,前期开发,招商等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按以下程序支出,新增储备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出。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后 依据国家补偿标准。按法定的程序支付,存量土地收购价款,经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评估 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意见 报市政府审批后,与被收购方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 由市拆迁办组织对拟收购的土地的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测算,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支付 储备土地管理 前期开发.招商等其他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不同的地块、列入收储成本,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结算.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对每一块纳入储备土地建立收支台帐,储备土地出让后的一个月内,土地储备中心应完成该地块的成本核算,交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土地储备增值收益、每年年末由市财政部门牵头 联合市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年度出让的土地收益进行汇总.分析 结算、并形成报告交市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含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和廉租房基金 二 土地收购成本.三.土地整理成本.四。土地储备成本 五 增值收益 六、其他.第三十四条、土地出让后、除因土地储备中心的责任外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回土地出让价款,储备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三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成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市财政部门应将出让土地的首期出让金及时返还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于支付平衡各项成本,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应设立专户,实行封闭式运行、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