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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中风险等级达到.级,极高风险,的工程 应及时调整完善设计方案、降低风险等级,若难以调整设计方案的.应予以确认.并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达到,级,极高风险,且无法调整设计方案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三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如施工过程中确需重大修改或调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重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查。若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监控与防治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施工过程预警预控,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建立监测、验收,日常巡查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对风险等级Ш级 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落实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派驻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验收制度 重点核查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和人员到位,监控监测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及时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等级达到Ш级,极高风险、及以上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提高现场防护标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 并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与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等联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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