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防政办发 2010,6号第一条.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江山大道 原东西大道、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 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和渔万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第三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从.办法 生效日起 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办法,政策,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条,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后。每套房贷款金额由最多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第六条.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第七条。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 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二 实施土地优惠办法第八条。实施土地优惠办法、落实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建规委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5、用地预申请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第九条,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二项款优惠政策,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完成工程和投资额度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第十一条,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二条,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市人民政府按所交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凡在市行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 且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办法 二项,三、款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 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三项五款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 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第十六条,凡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 办法,第十七条.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适用、办法、三项、三、款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建设项目需在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 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 代收、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和防雷检测费,最长可延迟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四.附则、第十九条,在2010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项目 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施工进度.投入资金事项。由市建规委核实、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