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宣传 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不合格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限期整改和维修.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非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 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