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一、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二.施工合同书,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 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必须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 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急救人员。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 硬化.畅通 并有交通指示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 夜间设有红灯示警,第十一条。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修和保养 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进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工程竣工之前、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安全综合分析报告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