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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建设与服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属地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工作 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观念。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第十条 各级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引导资金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各县、市 区 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有关信息 引导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方面。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第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市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或反映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意见、优惠政策的、凭市政府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件,直接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手续。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住宅性质的子项目,不享受,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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