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建设。交通.环保。卫生、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主要街道建筑物的临街面不得堆放,吊挂、搭建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市区所有房屋的临街面都不得安装超出阳台,窗台的防盗网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上涂写。刻画、凡需要在城区建筑,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城区街道两侧的单位,门店必须在其建筑物与门前安装灯饰,并在节日开放.灯饰的维修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第十一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绿化带,下同。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竖立标牌.建筑施工.停放车辆。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或道路挖掘修复费。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放机动,非机动车、须停放在交警大队划定的停车线范围内。第十二条。摊档一律进入市场,商场或指定场所定位摆卖,可以摆设摊点的路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由市工商局竖牌、划摊位线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在市区中设置或张贴户外广告,启事,宣传画。标语牌。橱窗及雕塑等 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按城建规划指定的地点张贴或设置.凡批准设置的 设置单位或个人负责经常修饰更新,保持整洁美观.第十四条,市内主干街道。路口不得开设汽车 摩托车修理店。废品回收店,金属制品工厂.场,等 原已批准建设的除外 非主干街道设店,其店、厂场.内部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场地.第十五条、市区饮食店不准占道经营.机动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与装卸货物、第十六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有密封。包扎、覆盖设施.避免汇漏。遗散,第十七条、临街建筑物前由业主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并负责在人行道与不能绿化的裸土地面平铺上方块砖.第十八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 池、草坪应当保持清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九条,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现场须有污水沉砂井与冲洗车轮设施,工地污水,泥浆不得外泄沾污街面,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和平整场地.修复所有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住户都要履行环境卫生、四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并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建 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倾倒垃圾,倾倒垃圾的时间 地点.方式依.茂名市垃圾收运方式改革方案,执行、第二十四条.宾馆。招待所,旅店,饭店 饮食摊,食堂、集贸市场。屠宰场 食品加工厂.场、果菜仓.医院、工厂、商场.学校,车站,开发小区等必须与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垃圾清运合同.缴纳垃圾清运服务费.委托环卫专业队清运垃圾。第二十五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内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本单位应当先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 处理 或者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专门处理 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第二十六条,建筑装修余泥,渣土、厂、场,生产废料必须按城建规划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不得倒在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公共场地上和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七条,穿行市区运输泥土须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茂名市城区运输泥土准运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辆清洗场。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将生活废弃物的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并与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三十条、所有单位,摊档,门店都要设置卫生桶盛装各类废弃物、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与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人员清扫保洁、公园 车站,市场以及单位内的厕所由管辖单位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第三十二条.所有厕所、含户厕,都必须建,三级化 粪池、并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各业主与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合同。委托环卫专业队每年清渣1至2次,不得将粪渣倒入垃圾桶。城市下水道.空地或暴露堆沤,第三十三条.市区主次干道及排水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清疏.小区道路及排水设施由各辖属单位维护与清疏、第三十四条.市民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倒污水,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五条,市区内禁止放养鸡。鹅、鸭,鸽等家禽、禁止饲养狗,猪,羊,免等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养狗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牌并要定期接种狂犬疫苗.第三十六条 市区街道两侧。水渠岸边 征而未建的空旷地等非农用地上不得种菜及淋施粪肥。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8月2日市政府印发的,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茂府,199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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