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 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第四条、排污申报,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 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 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 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 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 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集体审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 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 自收到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 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 厅规划财务处,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 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