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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 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第四条。排污申报,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 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 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 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 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第七条 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 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 应当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 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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