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第四条。排污申报,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 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 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 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 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 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 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集体审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 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 并将 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 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