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 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 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第四条.排污申报。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省环境信息 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 进行核定 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 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集体审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 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 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3 43号 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