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 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 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 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集体审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 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 厅规划财务处.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 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第九条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 缓缴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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