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第四条。排污申报。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 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 结合掌握的情况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 进行核定 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 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 自收到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 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 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 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 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3 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