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 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第四条,排污申报,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省环境信息 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 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 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集体审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 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 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第九条,排污费减缴 免缴。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