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队职责,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省环境信息 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 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 并提交集体审议.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第七条 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 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第九条,排污费减缴 免缴、缓缴,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