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200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 高架路 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 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 附属涵洞,管 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 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三.城市排水设施 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 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五.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附设于城市道路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 维修和养护,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交通,工商。环保 园林,城管.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 协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应根据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建设.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以及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第七条,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以及高新区、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行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产权,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第八条、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 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城市建设 拆除或迁移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 第九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给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设施竣工图的电子文件,并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收费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 应当纳入财政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 运行、养护 维修。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二条、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 铁轮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三。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 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以下作业,一。占用城市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摆卖牌 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二,在路面埋设地锚 进行焊接,切割,破碎材料.抛卸重物等 三 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明火作业,四、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装卸 摩托车在人行道指定范围内停放除外,五,破坏路侧石,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出入口.六。向路面排放废水 油污等腐蚀性物体、七,车载物拖刮路面、设置路障 第十五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它超限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 如需采取保护和加固措施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维护原有地埋设施完好,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赔偿、挖掘工程若自行修复路面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道路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挖掘修复工程质保期为两年.第十九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占用的性质、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标志、三、施工期间及时清运渣土 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四。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当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 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五 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及时报告其主管机关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第二十二条、占用和挖掘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第二十四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 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涵安全.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格,第二十六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第二十七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桥涵设施、二。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五,擅自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构,筑物,六,其它损害.侵占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 方可通行.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 电力线 电信线等,应当先经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工程竣工后 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验收.同时将有关管线竣工资料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第三十一条。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架设在桥梁上的管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和险情要及时进行抢修、避免对桥梁设施造成损害。第三十二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或修建建筑物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 监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维修和清於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 畅通.第三十六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在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水许可手续、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体经营者。第三十八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注和规定,其中 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 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或有关行业标准,第三十九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对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第四十条、因建设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四十一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书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毒气体等 五 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 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四十二条。雨水 污水管道的主次管道及至接户井 含接户井和楼宇四周的管,渠。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接户井至排水户的所有管道.包括化粪池及其进出管道,由排水户自行维护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费用或维修费用。接户井是指包括企事业单位 机关.社会团体 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排出场地范围外的排水管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第一个检查井,以及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排水立管,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第一个检查井 第四十三条 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 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通畅.并向社会公开维修电话、同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复,第四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公安,交通。房管 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抢修作业需要临时停止排水时.各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配合抢险工作、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 在进行规划审批期间应征询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管位、管径,高程进行设计,施工,第四十六条.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排水设施竣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移交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第四十七条.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 改建排水设施或影响城市排水设施使用时 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迁移、改建排水设施以及一切临时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八条 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第四十九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性污水。须经自行处理,达到城市排水标准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的,追究责任 赔偿损失。第五十条,饮食 美容美发.桑拿等服务行业排放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或隔毛处理后才能接驳下水道,腐蚀排水设施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五十一条.建筑施工场地。洗车场.石材加工厂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接户井前设置清洗槽和沉淀池等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三条、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具有节能型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节能灯具 第五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无法另立专用路灯杆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但不得影响其功能和道路交通,且应取得其权属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第五十五条.开发区、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的 应当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五十六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 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五十七条、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用灯杆的 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剪修,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第六章。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第六十一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方可实施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 沿线的市政公共消火栓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费用 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完毕 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纳入正常管理.工程竣工资料应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应当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拆除 搬迁和补装市政公共消火栓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六十三条,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人具体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消火栓有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 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抢修作业需要暂停供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市区供水企业负责保证市公共消火栓的供水安全.因突发事件不能保证消防供水时、市区供水企业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第六十四条 在市政公共消火栓设施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使用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二。埋压 圈占市政消火栓,三,盗窃。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公共消火栓.四 其他损害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行为、第七章.罚 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投入使用,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六十八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第六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活动的 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二、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 则第七十八条 各市.区 的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8日市政府颁布的,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江府、1999.50号.以及2000年10月9日市府办发布的,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 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