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 的通知、江府 2008。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出租屋成为违法犯罪的滋生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有偿提供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出租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四条,出租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出租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江门市人民政府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综治.工会 妇联,教育,法制 财政 建设.卫生、物价、公安.民政,劳动,计生,房产、工商。地税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应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职责 制定出各自的具体管理措施、各负其责,做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定期对各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出租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江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纳入综治考评内容,二,公安部门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承租人员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 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对于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督促出租屋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和治安检查、消除安全,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镇.街道,村.居.管理服务中心,站。和综合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出租屋和暂住人员治安管工作。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以及房屋租赁信息的收集汇总等工作。掌握出租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指导镇。街道。村、居。管理服务中心,站,和综合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出租屋登记备案和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和落实对建制施工企业,工地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开展对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审核、五,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七、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出租屋税收征管工作。八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的服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经费并监督其开支使用情况,九 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收费实施情况的监督、查处违规收费.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等违法经营活动,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对于生产 经营场所为出租屋的.应查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十一.出租屋管理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出租屋综合协管员队伍的组建,招聘.管理 使用等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作出通报、第三章,税费征管第九条.房屋租赁手续费由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可由其委托镇。街道。村。居、管理服务中心.站,统一代征、房屋租赁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第十条、出租房屋征税标准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征税规定执行。由各市,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或可由其委托具备条件的管理服务中心。站、代征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手续费,流动人员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联防费全额上缴各市,区财政.实行综合管理使用 统筹安排 其使用办法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蓬江.江海区由市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流动人员提供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另行收费,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二条 出租屋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具有合法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二,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水电,厨房、卫生间。和符合房屋安全,消防 卫生标准、三。居住面积必须达到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第十三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违法建筑物,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不符合居住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有关规定或屋主未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屋.自签订,变更出租屋的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房屋出租当事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到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中心。站 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 出租屋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不具备这些证件的,出租人应当提交当地村。居、委出示的房屋使用权证明和有关资料、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和共有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五。委托租赁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的有效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第十六条,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法对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卫生等条件进行核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通知出租屋主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出租。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服务中心 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员工宿舍部分出租的按居住出租房屋管理 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物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小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 应及时报告或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及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服务中心,站,第二十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办理暂住证手续 并每月将通过本中介机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出示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管理服务机构做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第五章,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做好出租房屋和租住在出租屋的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员,二、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承租人及同屋租住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管理服务中心,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四 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房屋承租人和同屋租住人员的计生管理工作、协助查核居住在出租屋的育龄妇女 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发现居住在出租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和有怀孕妇女的 出租人应在其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 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 五,自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的.应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服务中心.站、备案、受委托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 七.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 应聘请专职保安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八 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房屋租赁登记.缴交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法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缴纳房屋租赁有关税款.九、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防止各类传染病传播,十,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管理服务中心。站.第二十四条。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用于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私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二 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三、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按,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四,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后15日内向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办理临时证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接受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五,留宿他人的。应在24 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管理服务中心 站,申报暂住户口,六,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七。发现同屋租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九,承租人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增添,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因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或者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出租屋符合条件出租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缴交房屋租赁手续费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出租人补办手续和追缴房屋租赁手续费。拒不办理和缴费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出租人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中心,站,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不落实防火安全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房屋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 由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和出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犯罪,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的.当事人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9日起施行,原,江门市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办法。江府。1996。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