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二 未按照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凿井的、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 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三,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 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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