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凿井的,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 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 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 三,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二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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