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凿井的、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三、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二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