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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凿井的.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 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 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 三、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 签署审查意见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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