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二 未按照规定的取水地点 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凿井的 三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 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水库 渠道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三。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 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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