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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凿井的、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三、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 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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