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规模较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依法作出撤销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依法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 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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