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一条,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单位 营业性地下场所内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内或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焚烧物品。动用明火,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者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依法确定为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图纸检查和工程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需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依法投入使用后,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技术规范操作.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不得占用 堵塞临时消防车通道。四。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五、施工现场的员工居住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六,配置消防器材 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 应当查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现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告知其服务的单位或者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公共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确保完好 有效,建立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第三十条、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一条,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各产权人应当按其使用.管理范围,对各自专有部分消防安全负责。多产权公共建筑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产权人共同承担,多产权公共建筑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应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各产权人应共同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多产权公共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费 由各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三十二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建立实施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 维护。保养 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 应当及时维修.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人员不得脱岗,第三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对提供的维修保养质量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委托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出具相应报告书 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接到委托单位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修复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二。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 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措施.三。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四,防火卷帘下不得放置物品,五.厨房油气烟道应每月至少清理一次,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和维修作业 公共娱乐场所及其营业房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 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三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的电气设施,线路,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禁止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维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省有关标准、本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从事消防设施 器材维修的企业 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单位发生火灾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电气进行检测。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消防设施和电气.第三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证书。方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