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现发布、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志斌、1998年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建成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遵守公共卫生,十不准 规定、第五条,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佩带明显执法标志.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逐年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 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方针和原则.面向全社会。服务全社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市容环境卫生高新技术,逐步减轻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 并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福利待遇,第九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 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在收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上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于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建设 科技推广等.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市区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市区中的道路、给水.排水,市容环卫、园林绿化 交通。照明 人防,电力。电话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主管部门须经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要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的车辆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漏,第十二条.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堆放整齐.渣土应按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指定地点及时清运 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拦或围布遮挡.工程峻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和铺装场地、第十三条,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市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不得张贴,吊挂 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三 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设置商亭、摆摊设点的、建设大型进城车辆清洗站,须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论证审查,报省建委审批,市区内设置小型车辆清洗站,水冲式公厕、流动式公厕。须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报市建设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或设施上设置标语牌 画廊,牌匾 旗幌、广告标志等。必须经所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标准设置,第三章、门前三包管理第十六条 市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商店,学校。部队营房等,均实行门前。三包,管理、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是,一.责任区清扫保洁,包括冬季清雪、二。绿化,美化,包括临街及庭院的绿化管理.三,卫生秩序 包括户外的牌匾,广告及堆积等管理,第十七条、门前。三包,单位必须与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设专人管理,管理内容按责任状规定的条款执行,第十八条。凡在室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 必须携带扫帚 撮子,纸篓,保持摊点环境清洁。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设施管理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参与编制同级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参与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必须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采用多元化 多渠道的投资方式、国家。集体.个人。外资 合资,均可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 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审批 并相应的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建设 市区内大型商场、店,封闭式市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必须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及居民区内设置果皮箱 卫生箱 垃圾箱、斗 及其它垃圾容器等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区主要街路 人行道,广场。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市区内各类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市区内铁路沿线及公路,城市零公里以外 由铁路和交通部门负责、商业网点等按所分担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市区沿街主,支干道积雪的铲除.清运由门前、三包,的单位负责、无单位的地段.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负责。积雪清除、必须在降雪停止24小时内进行。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科研工作.寻找垃圾处理有效途径,使垃圾变废为宝。造福人民。须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保证环卫科研的经费开支 第五章.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固体废弃物是指有毒 有害固体垃圾。包括各医疗单位 屠宰场,生物制品厂 化工厂等产生的各种有菌,有害的废弃物。各单位排放的生产垃圾。建筑垃圾。第二十七条,凡是产生有菌、有害 有毒垃圾的各医院、屠宰场,生化厂.化工厂等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自行处理 达标排放。无处理能力的可以与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垃圾收集 处理协议,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统一收集,处理、第二十八条 凡含有病毒.病菌及有害的固体废弃物 必须分类盛装,不准混入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中排放 第二十九条、市区内需要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 应严格履行申报制度 报告清运固体废弃物的地点,时间。清运量,行走的路线等,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并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清运 固体废弃物的清运也可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一切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第六章 居民生活垃圾管理第三十条,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办事处.居民委,的保洁员负责管理 城市居民必须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点.第三十一条 居民楼房的居民不得高楼抛物 居住平房的居民冬季应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将垃圾、冰雪污水分倒、不得混倒,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侵占垃圾排放场地,二。损坏排放设施,三,未经批准设置排放场地.四、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五,沿街堆放残土及杂物。第三十三条,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深化自身改革 有条件的可组建垃圾清运公司,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第三十四条。市区内产生的垃圾。须送入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厂、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厂对送入的各类垃圾要当日清毒 并按照部颁标准进行分类处理,防止二次污染或新的污染源产生 第七章、家禽家畜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 鹅,羊,猪,马,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和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第八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县所辖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沿街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双鸭山市环境卫生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