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 设计和第三方监测行为。防范工程风险。确保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第三方监测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勘察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和专项降水工程勘察.深基坑工程设计是指深基坑支护设计和专项降水工程设计、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是指在深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过程中、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由与深基坑工程参建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 量测和监视工作、第五条 根据我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我市深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h.14m。二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8m h,14m.三级深基坑工程 基坑开挖深度5m h,8m,第六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并同时具有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第八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并具有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测量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 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乙级或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技术。外业 试验人员应当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深基坑工程实践经验,从事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的人员应当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第十二条.外地进津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的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其项目负责人还应当具有在本市主持三项及以上相应等级深基坑工程的实践经验、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根据工程周边环境情况并结合岩土条件,分析工程与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措施,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应当提出专项勘察意见,第十四条,一级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专项降水工程勘察、并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一。查明地下水的赋存状态和各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补给条件和水力联系,二.分层提供水文参数。主要包括地下水位 渗透系数,影响半径等。三。评价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不良作用、四、分析降水工程对支护结构 周边环境的影响 提出相应的地下水控制方案.第十五条,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工程结构体系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地质情况 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地铁,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 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编制,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措施。二,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监控报警值及超出监控报警值的处理措施,三 施工组织 开挖工序和监测的具体要求。四,拆撑、换撑满足的条件,五,支护设计时限和超过时限后采取的措施,第十七条 一级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专项降水工程设计,并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一,降水排水设计.包括井点布置,井点结构。降深控制 封堵等,二。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分析。三,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沉降监测要求 四,应急预案、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的起止时间设计有要求的 应当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从基坑降水前开始、到土方回填至现场地坪或停止降水后结束.因基坑施工造成地铁。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变形的.监测时限应当延长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记录应当全面规范、数据准确,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计算整理分析,提出合理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杂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的,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计算书等在内的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方案.报送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其中一级深基坑工程还应当报送专项降水设计方案和第三方监测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合格的不得报送施工图审查,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一级深基坑工程岩土勘察实施监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前。对相邻地铁。道路.管线 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深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二十五条。一、二级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具有超限高层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三级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和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 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形成文字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一、二级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和降水期间实行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人员驻场制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深基坑工程验收,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降低技术标准.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测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三十二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