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十三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市和区 县两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市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含市内六区、成立区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在辖区内注册以及在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社会监督员等组成 第十五条 市.区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年信用评价数据测算本年度管辖区域内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一季度进行 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在区级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进行评定。企业也可申请增项资质的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和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及管辖范围内的参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整理和汇总参评企业各类信用信息 二。所有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 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进行修改.三 区,县评定委员会对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四、区、县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区级评级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将汇总的全市参评企业信用数据和各区级评级结果提交市级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对全市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 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七。市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八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区两级评级结果,第十九条。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的财务信用度和履约信用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评级机构或征信机构进行征信 征信机构应对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中应包括调查过程及结果,征信报告将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统一提交市评定委员会,作为信用等级的附加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