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简罚字 第、号被处罚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1、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一人、两人.三人.四人,五人及以上 2.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一处,两处.三处,四处.五处及以上,3.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一起.两起及以上.4,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置,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一处,两处及以上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89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89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罚款 元,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签收人签名,年,月,日,一,式。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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