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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五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 拆迁期限等事项 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房地点和安置房面积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四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处理问题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照协议执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为抵押财产,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解或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 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八条.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拒绝搬迁的 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 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进行转让 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二十四条,采用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屋。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除被拆迁房屋与新购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费及补偿款总额与新购房屋总价款相等部分的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除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费,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并将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换算成价款后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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