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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维护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但地方水电建设与保护除外.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保护。是指电力设施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的保护.第三条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坚持安全,效能。环保、均衡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并从相关单位选拔人员 协助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财政.林业,工商 水利,水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对危害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举报.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电力企业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第七条 有关部门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水电发展规划还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有关电力企业,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电力发展规划,包括电源规划、电网规划。城网规划,农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应当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划定保护区范围,城市中心区主 次干道的新建输电线路,应当规划为电力电缆通道、已有的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造成电力电缆。规划.设计桥梁 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电缆通道。第九条,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发展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电力设施设计。施工 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并依法招标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配套工程 经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申请。由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 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用地中属于永久性用地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划拨取得.属于临时用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土地权属不变、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要砍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按照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的有关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公告后新种植物需要砍伐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不予补偿.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公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使用土地、给土地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期间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 应当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实施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没有法定时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因电力线路穿越 给铁路 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方面不得因电力线路跨 穿 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时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 保证跨越线路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下列规定,电压等级导线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1千伏以下绝缘导线2。0米,裸导线2、5米6.10千伏绝缘导线2。5米 裸导线3。0米35千伏4、0米66.110千伏5.0米154、220千伏6,0米330千伏7 0米500千伏9,0米被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第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经过森林 城市绿化林的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避免或者减少树木的砍伐,确需砍伐树木的 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一次性补偿、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建的电力线路杆塔,因国家和省另行规划和建设替代线路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原有电力线路杆塔。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二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三,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区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之外的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为,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距离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10千伏绝缘导线0、75米10千伏裸导线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 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第二十条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各电压等级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的情况下。与树木等高秆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小水平距离最小垂直距离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街道树其他1.10千伏绝缘导线1。0米0,8米2。0米1 10千伏裸导线2、0米1。5米2,0米35、110千伏3、5米3,0米4,0米154。220千伏4。0米3,5米4 5米330千伏5 0米4,5米5.5米500千伏7,0米7,0米7,0米第二十一条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一。地下电力电缆为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 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跨江河电力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二十二条发电厂的输水 输油,输煤.供热 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为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二十四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者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二。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人员活动频繁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 县道及航道的重要区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并标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四。在地下电力电缆.水底电力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坏标志物,二 危及输水,输油 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六,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区域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飘动物体.七 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飘动物体,三。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四 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或者牵引地锚 五。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牌,六,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和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一,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二 66 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三,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2米。四,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10米.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堆物,打桩,钻探,挖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或者为其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维护通道,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第二十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通道附近和电力电缆通道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 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50米以内 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2米内机械挖掘。三,在水底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 挖掘。第二十九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架空电力线路下的鱼塘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市 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 方可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市、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 方可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内取土。挖掘,堆放杂物 二、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城乡改造需要搬迁已建或者在建电力设施的,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确定搬迁费用 城乡改造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改建或者扩建 可能妨碍或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迁移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和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与相邻电力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应当为发电厂,变电站。电力微波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电力设施保护场所预留道口 第三十五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乔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除并不予补偿.第三十六条无法区分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还是树木种植在先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权衡利弊。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协调相关方面妥善处理、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当及时修剪或者砍伐,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 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发现树木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树木所有者及时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线路运行安全,树木所有者未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或者砍伐 树木因自然生长危及线路运行安全,树木所有者未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或者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者、并告知相关部门.第六章。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保障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 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费,第三十九条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启动本级政府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一,救治受伤人员 撤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划定危险区,消除危险源.三,封闭或者征用有关场所 四 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五.调用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六、排除妨碍。限制通行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故扩大、二,对遭受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排除障碍。三 其他应急措施。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土地等措施排除障碍。并应当在排除障碍后三日内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按规定补办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 设备的 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补偿费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电力发展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乔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者自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电力微波站,电力调度中心等涉及电力运行安全的工作场所 封堵。破坏发电厂。变电站 电力调度中心等场所进出道路 截断水源。电源,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致使生产和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收购电力设施废旧专用器材的.四,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的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钓鱼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经营活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鱼塘所有人或者其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于受理的举报案件,未予及时处理的,二。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电力用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五 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六。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九条损害电力设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修复电力设施的费用以及少供,发,电电量损失,修复电力设施的费用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以及更换,修复的人工和运输费用等。电量损失金额计算方法为 停电前抄见电力负荷。停电时间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电价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电力事故造成其他单位损失或者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 事故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一,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讯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市场交易设施、包括计量、报价,交易。结算,监视,复核、预警,信息发布等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三 电力线路 是指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和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的总称 四,输电线路走廊,是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五,电力电缆通道,是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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