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所称拆迁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期限。安置房源、周转房源.补偿费和补助费匡算,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相应数量的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 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委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与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四条.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出示上岗证,未出示上岗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拒绝配合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的。其强制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十一条,拆迁中涉及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需要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对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拆迁项目确需分期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可提出分期拆迁的计划,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分期存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但首期存入的资金应当满足用地面积2公顷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实施房屋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