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 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 三,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六。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一,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