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一,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 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 三.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 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六,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