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三。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 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六,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 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二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损毁水利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 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