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三。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六、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由水利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 由林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