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三,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四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 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 六.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 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