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保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 三.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 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六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一 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