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三。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六,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