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三 工业企业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六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 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二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利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木植被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水利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设施,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