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利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三。在广利河及其支流清洗装贮过油类 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四.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滩地及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倾倒、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含热废水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对污染损害广利河水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监督、举报。第十六条,广利河流域内.严格控制化工,印染、食品发酵等项目建设,严禁新建造纸制浆。制革,电镀.炼油,炼焦,石棉。硫磺.磷肥等项目、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使用地热资源的、尾水不得排入广利河及其支流、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利河流域城区段沿岸配套建设垃圾收运系统。及时清理垃圾,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规划及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编制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沿河强排泵站不得向广利河及其支流进行强排、第二十条 向广利河及其支流排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因特殊情况闲置或者需要拆除的、应当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登记,需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同时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并及时告知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一条、设置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废水的排放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按照规定设有相应污水处理设施 三,设有专用检测井、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排放废水的排放口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各项水污染物的排放,严格执行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一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各项水污染物的排放,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和质监总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并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二.擅自占压,拆卸 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加压排放污水 四.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施工场地 餐饮场所,洗车场 厕所等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连接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栅、沉砂井.隔油池。化粪池等必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