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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过程中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 必须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定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图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督促建设单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 否则,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必须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第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时。应当对超容积率部分土地价款的补缴情况进行复核.如未缴清、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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