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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过程中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必须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定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图施工的 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督促建设单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 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必须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时、应当对超容积率部分土地价款的补缴情况进行复核、如未缴清 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房地产等主管部门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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