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纳入城乡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许可,并依法公示审批结果,第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抄告拟出让地块的容积率,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入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第八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依法核实己竣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确定竣工项目的实际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 人防设施及储物区 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两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容积率,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两年的.三 违法建设项目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调整容积率、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可以提高开发强度,并符合已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满足环境容量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容积率的。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容积率的 按以下原则确定初始容积率、一、出让时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二。出让时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三 受让时既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又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宗地所在地域级别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四 以现状挂牌的土地.按现状挂牌时核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第十三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设计方案.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 组织有关部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四,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 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和利害关系人,五、建设单位持 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到国土资源部门补缴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交清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价款补缴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七.将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档案资料归档备查。容积率调整幅度在10。以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简化有关办理程序。第十四条、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第十五条,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一.应补缴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出具的评估委托书确定的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二。计算方式,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