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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 产品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新建 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 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 第三十五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 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六条。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七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 车站等公共设施 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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