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新建 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第三十五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 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六条,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 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第三十七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 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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