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成熟的太阳能 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第三十五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双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第三十六条、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七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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