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 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 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第三十五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 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第三十七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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