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 8 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 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 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 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供水 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 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