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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 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 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 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 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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