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 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 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