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 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 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 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燃气 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