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 9月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 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 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