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 9月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 征收房屋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 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 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