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 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 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 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 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 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 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