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 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 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 工程照片 录像等、供水,排水 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 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