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 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 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 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 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 应当及时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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