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 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 9月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 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 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 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 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 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