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 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 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 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 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 燃气,油 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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