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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供水 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经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市规划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 管线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管线专项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的管线 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 避免干扰交叉,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原有架空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 地块开发等逐步改为地下敷设.四,管线敷设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开挖道路敷设通信管线的.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告知其他通信管线权属单位.需在同一路段敷设通信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同步提出申请,实行同一路段同步规划许可。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再作出开挖道路敷设通信管线的规划许可,第十二条,以下零星管线工程规划许可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许可、一。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50米的、二。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三 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城市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五,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施工 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 应当取得原核发机关的批准,管线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向市规划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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