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 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四 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 动迁,遮挡 更改交通安全设施,二 破坏。移动交通隔离带 护栏。三。破坏交通信号灯或涂抹交通标志、标线、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五.其他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对破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