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 路标。路牌 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二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 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 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四。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动迁 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二 破坏、移动交通隔离带.护栏、三.破坏交通信号灯或涂抹交通标志,标线、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五,其他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第二十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 管线等 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对破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 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