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 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 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四 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二、破坏.移动交通隔离带 护栏。三,破坏交通信号灯或涂抹交通标志.标线,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五、其他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 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妨碍安全视距的 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对破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