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 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四 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 五 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动迁 遮挡 更改交通安全设施,二,破坏 移动交通隔离带,护栏、三 破坏交通信号灯或涂抹交通标志。标线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五.其他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 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对破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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