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1年10月16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修正,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规划控制,采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市政园林 市容环境卫生,公安 交通、渔政,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政府核定的总量指标的,三,举报严重污染大气行为属实的.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五.及时制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六。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按照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总量指标 削减数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内容、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本市同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或者万元产值的排污量为基础,拟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通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在本地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复核并答复申请人,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日起二十日内,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其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的大气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本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单位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第十五条政府确定的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自动监控仪器纳入全市统一的监测网络。经检定合格后 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当保障仪器设备持续正常使用。第十六条可能因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单位的名单,第三章预防与治理。第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非工业区内禁止新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需要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的 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停业或者关闭,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应当配备配套的脱硫 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硫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条锅炉,工业炉窑的排烟筒和其他排烟装置排出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的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和废气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失效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燃烧装置和产生 贮存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技能培训制度,第二十二条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 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的,必须分别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一。氨水.硫酸,有机溶剂等挥发性物质,应当密闭、二,石灰,水泥和垃圾等 应当密闭或者覆盖。三,烟尘和粉尘、应当密闭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四,煤炭。煤灰、煤渣和其他能够散发粉尘的物质、应当覆盖或者喷淋、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已设立的加工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第二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 柴油 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禁止饮食服务业的锅炉.热水炉使用煤和含硫量在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重油,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道路 内街.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第三十条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四,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五 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第三十一条进行市政道路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围蔽设施,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对余泥渣土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和冲洗路面余泥渣土,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余泥渣土清理完毕.第三十二条余泥排放场所和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余泥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 方可驶离,第三十三条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城市机械清扫路段的清扫保洁应当实行喷淋,洒水作业.其他人口集中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设施和废气净化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 失效设施不及时更换、未保证设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设施,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加热沥青未封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致使排放的油烟废气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二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拆除建筑物的,第四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批准设立饮食服务项目,食品加工场所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所指的饮食服务业包括宾馆酒店。酒楼.酒吧,饮食店档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穗办事机构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招待所,饭堂等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排放废气污染防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