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省 长 黄华华、二.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排污者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缴纳排污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 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第五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六条,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 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 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第八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第九条、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第十一条.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十二条.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四条、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 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 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 高效使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十九条,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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