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并按照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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