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 2009,6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三日.为全面。深入开展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及施工现场管理向科学化.标准化管理转变、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5 232号,在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经验基础上 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一,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创建标准化工地作为建筑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大面积。高标准.强措施。稳步推进、二。工作目标及创建范围,二。工作目标。通过创建标准化工地活动,使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行为符合有关建筑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所属施工现场认真按照现行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组织施工。做到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具体为 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质量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施工现场按照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定。除全部达到,合格、的标准外、至2009年底。优良 率为,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应达到90。二级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应达到60。三级企业施工现场应达40.至2010年底,优良,率为,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施工现场应达到80 三级企业的施工现场应达到60 三,创建范围 在我省境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三,主要措施。四.部门合力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做出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承诺。提供创建方案,并将其作为评标条件之一,对于未按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未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做出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承诺,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仍未提交创建方案的,不予审查。备案,不予安全评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该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技术措施费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提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 经质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仍未提交创建方案的 不予备案,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施工总承包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未办理质量报监备案的工程、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五,多管齐下、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落实到位、招投标监管部门要监督招标人将安全措施费的总数列入招标文件。并应列明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垂直封闭费用的计算过程,合同管理部门应要求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并约定开工前拨付50 主体完工后拨付100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对于安全措施费约定不足或拨付不及时的,不予备案、同时、加强过程监管 对安全措施费拨付不足.不及时的。要责令补足直至停止施工,按规定实施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标准化创建检查,及时评定 计算分值、做好准确核定安全措施费的基础工作,六。以科技为支撑.消除隐患.提高管理效率。按照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技术、第一批,要求.推广使用外脚手架工具式连墙技术,透明塑壳断路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群塔作业防止碰撞防护技术等技术,设备 淘汰自制简易吊篮 简易临时吊架等设备,设施、逐步推广。普及数字化 信息化技术.开发集建筑市场.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等为一体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指纹识别系统.提高检查效率 解决监管力量不足及投标人员与实际不符问题 七 严格标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推广使用工具式 定型化、装配式,可循环重复使用防护设施 暂设工程、作业区防护设施、暂设工程应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设置。工程主体应采用钢管脚手架,密目安全网防护。采用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完工主体工程应搭设防护栏杆,严密防护。塔吊作业半径内人员聚集处等应设硬防护。临时用电工程应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符合三相五线制及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施工机械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设计有序摆放,牢固安装.保险 限位装置齐全有效,按规定检测合格、场区应整洁.有序。美化,适当绿化、推广彩钢围挡,逐步淘汰砌体围挡,入口及主要道路硬化、裸露地面,搅拌站.水泥库等应有消尘措施。宿舍、食堂,卫生间等设施应满足通风 采光,清洁。卫生要求,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现场局限,工期较短。工程规模小及县.市。工程的食堂 宿舍 办公区等生活设施规模.数量可根据实际搭设。不搞一刀切、但搭设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八。完善标准化工地资料管理工作。一是及时记载、收集.整理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全面,完整反映基础,主体。装饰阶段施工过程,二是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架体搭设,临边防护、设备管理。用电设施。暂设工程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内容,同时要反映各方面的细部构造,三是主管部门在各阶段标准化创建检查时.要同时完整填写评分表格 准确计算各次分值。形成当次检查结论。及时汇总各次检查结果.形成总体评价结论,九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一是按照建设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将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全部特种作业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将教材、师资.教学与标准规范衔接,保证教学质量、严格考核关.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别是对于首次取得证书的人员 要严格执行上岗前进行3个月实习操作的规定、二是认真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对新进场人员.转场、转岗人员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三是加强检查,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有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 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十,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将监理企业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提高监理单位法律法规意识 规范监理程序、提高人员安全管理业务素质入手。提升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能力,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 审查方案不认真.安全检查敷衍了事的。依法严肃处理.十一、健全完善考核。奖励机制,一是各市.地,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所属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二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在全省评选一批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全省安全施工优秀项目负责人,对评选出的先进工地及先进个人在全省通报表彰、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三是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达标、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从市场管理及安全.质量监管上给予相应的限制.计入企业信誉评价,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不良记录,未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创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与安全、质量等有关的奖项评选,四 工作要求。十二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创建标准化工地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能够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要正确处理好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从企业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面子工程、应认识到创建标准化工地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核心、安全防护设施 机具设备.工程质量标准要高,人的行为及管理流程要规范,而不盲目追求办公条件 场容场貌高标准,各地 各级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及协调作用.健全工作制度 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及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十三,典型引路 以点带面、各地尤其是县,市,区。应树立一批标准化典型工程.样板工程.通过示范,引路作用 推动 促进其它工程创建工作。同时因地制宜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积极性,十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全面推进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月等各项工作.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推进的效果、将县级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 塌陷区治理工程,安居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薄弱环节及规模大,结构复杂,工艺先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等重点工程作为主抓方向。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对于县级工程应以加大指导力度、促其逐步达标为主.对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塌陷区治理工程、安居工程等应以解决安全生产措施费为突破口 对于重点工程应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整改力度为主,十五,深化部门联动机制,将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作内容.责任分解到建管。安全,质量,招投标.造价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实施部门联合检查,联席会议等措施。信息共享 齐抓共管,十六 勇于探索 不断创新,应发挥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性,从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手段,施工技术 施工方法及监管方式.方法的完善,提高。革新等方面做有益的尝试,探索.寓调研于检查中.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善于发现好做法.及时总结.成熟之后大面积推广 十七 大力宣传,提高全员参与意识.充分利用电视 广播.报纸 标语。传单等媒介及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式 宣传创建标准化工地的目的 重要意义及工作方法.增强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广大从业人员的意识。营造全员主动参与、积极创建的氛围.真正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十八.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应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