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中心市区应严格控制占地多.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新建 扩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环境 要有计划地将中心市区污染,扰民的企业迁出、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具备可靠的水资源、能源、交通 防灾等条件。邻近市区的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并纳入统一系统、新区选址.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因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第二十四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 收发讯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新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 应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拆迁有使用价值的楼房、旧区改建要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涝洼区和设施简陋、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的地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物,凡乱占 乱建的 要依法收回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在划定的城下采煤区域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在采煤沉陷后已稳定的区域、应区别不同稳定程度编制规划,逐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