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中心市区应严格控制占地多 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 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环境 要有计划地将中心市区污染.扰民的企业迁出、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具备可靠的水资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条件.邻近市区的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并纳入统一系统.新区选址,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因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第二十四条,新建铁路编组站 铁路货运干线 过境公路 机场、收发讯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新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等设施、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拆迁有使用价值的楼房,旧区改建要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涝洼区和设施简陋,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的地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物.凡乱占 乱建的,要依法收回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在划定的城下采煤区域内.未经技术论证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 在采煤沉陷后已稳定的区域,应区别不同稳定程度编制规划、逐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