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中心市区应严格控制占地多 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 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环境,要有计划地将中心市区污染,扰民的企业迁出,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具备可靠的水资源 能源,交通 防灾等条件 邻近市区的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并纳入统一系统 新区选址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因工程 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第二十四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 过境公路,机场,收发讯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新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等设施,第二十五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拆迁有使用价值的楼房、旧区改建要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涝洼区和设施简陋。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的地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物 凡乱占.乱建的。要依法收回或拆除,第二十六条,在划定的城下采煤区域内 未经技术论证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在采煤沉陷后已稳定的区域 应区别不同稳定程度编制规划、逐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