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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 后地上的建设程序、中心市区应严格控制占地多、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新建、扩建项目、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环境,要有计划地将中心市区污染、扰民的企业迁出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具备可靠的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条件。邻近市区的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并纳入统一系统 新区选址,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因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第二十四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收发讯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 新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等设施,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拆迁有使用价值的楼房,旧区改建要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 涝洼区和设施简陋,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的地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物,凡乱占 乱建的、要依法收回或拆除。第二十六条.在划定的城下采煤区域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在采煤沉陷后已稳定的区域.应区别不同稳定程度编制规划、逐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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