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 中心市区应严格控制占地多,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新建,扩建项目、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环境.要有计划地将中心市区污染,扰民的企业迁出,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 定点,应具备可靠的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条件.邻近市区的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并纳入统一系统,新区选址、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因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第二十四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 机场,收发讯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新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拆迁有使用价值的楼房。旧区改建要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 涝洼区和设施简陋,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的地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物.凡乱占、乱建的 要依法收回或拆除,第二十六条.在划定的城下采煤区域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在采煤沉陷后已稳定的区域,应区别不同稳定程度编制规划、逐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