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方案评审活动、按照公平 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推选最佳方案.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乌海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第三条 评审活动依据本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 第四条.方案评审工作阶段应当分为。一,专家库及评审会专家构成 二 会议准备与方案评审,三,推荐择优方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二章,专家库及评审会专家构成.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并按项目的性质.类型对入库专家进行分专业管理。专家库一经建立。应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乌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必须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第七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规划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资历专业水平 二.熟悉规划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具有参加方案评审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承担个人责任.第八条、评审会专家成员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从专家库中确定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评审会专家成员每次确定数为五至九 单数、名 评审会设评审组长一名.由资深专家担任,评审组长与评审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十条。评审会专家成员与该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对方案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应当回避。第三章.会议准备与方案评审,第十一条。评审活动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负责通知与会专家及相关人员,第十二条。评审会所发生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评审过程由评审组长主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介绍规划背景、规划设计要求及技术指标要求。设计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介绍参评方案、第十四条、评审会专家成员应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方案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四章,推荐择优方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由评审组长负责将每一位专家成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指定专人当场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在最大限度满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应推荐出择优方案.对于应进行适当调整的推荐方案 评审会应明确是否需要在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六条,评审会结束前。应当场宣布。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该意见须经评审会全体成员签字后,随方案一起报送规划行主管部门。并抄送给参评方案的设计单位,第十七条,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专家成员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参评方案的意见可以采用远程咨询方式征求专家意见,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