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省属以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同时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市属以下企业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未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县,市 区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评审报告,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 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 重新报送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管理系统和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